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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陸新修著作權法 音樂人罵翻][ 旺報] [2012年4月6日] [打印本頁]

作者: joe1240    時間: 2012-4-6 08:20 AM     標題: [陸新修著作權法 音樂人罵翻][ 旺報] [2012年4月6日]

[新聞主題]:陸新修著作權法 音樂人罵翻
[新聞出處]: 旺報
[發布日期]:2012年4月6日
[文章內容]:
旺報【記者楊慈郁╱綜合報導】
大陸國家版權局日前發出通知,公開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公眾意見。其中第46條內容指出,錄音製品出版3個月後,不經允許他人可用。此條例引發音樂界強烈反彈,微博上罵聲連連,認為是變相鼓勵盜版;也有網友戲稱:大陸音樂將進入「翻唱時代」。
針對音樂界的群情激憤,大陸國家版權局相關負責人回應,「這個草案剛發布,我們不希望一有反對聲音就跳出來說明。還是希望低下頭來,多聽聽大家的聲音。」負責人還表示,4月中下旬會就此事給公眾回應。
大陸國家版權局3月31日在官方網站公布《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向社會徵求意見,時間至4月30日止。
變相鼓勵盜版
「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這是大陸《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條內容。此條例引發音樂界廣泛討論。
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CEO周亞平2日晚發微博,希望大家注意第46條。隨後,李廣平、高曉松、汪峰、陳楚生、曹軒賓等音樂人也加入聲討行列。周亞平認為,如果46、48條通過的話,唱片公司將不會再為打歌投放廣告宣傳成本。「只要誰的歌火了,我直接翻唱就好了,只要歌手好製作好,就有可能超過原唱,不花宣傳費坐等收錢。」他指出,這將導致「歌手的價值要大大高於作品的價值」。
高曉松也連發數條微博提出質疑:「給大家介紹這個新法的實質:一首新歌在3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這是赤裸裸的鼓勵互聯網盜版行徑。」「新法明顯偏袒互聯網」「這個新法唯一的好處,就是Lady GAGA新專輯發表3個月後,國內就可不經授權使用及翻錄。」高曉松還說:此惡法通過,將立即摧毀本已貧病交加的音樂圈。他必抗爭到底!汪峰則表示,目前國外為尊重知識產權制定了更嚴厲的法律,而此次修改卻讓他非常失望。
音協將爭權利
另外,麥田音樂製作公司創始人宋柯3日晚間詳讀修改草案後,提出三點憂慮:一是草案依舊關照互聯網,未提高絲毫侵權標準及成本;二是過度傾斜集體管理;三是取消「法定許可聲明不可使用的例外」,改為3個月後即可使用,此條殺傷力巨大。
宋柯表示,行業協會會花一段時間研究後,在10日左右開記者會發布觀點,「會通過正規渠道向國家版權局提出這個意見。」而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業委員也在微博中表示,將於9日、10日召開緊急會議討論草案,傳遞行業聲音、爭取應有權利。   

【個人觀點】:
3個月還算好了
現在幾乎是同歩發行 : 一發新片 網路上就有了


作者: eyny333    時間: 2012-4-6 09:51 AM

很難管吧~音樂其實本來就是很分享東西~只是被商業化變成一種營利
不然音樂敢公開就應該是樂於分享和音樂無國界
作者: shinrick    時間: 2012-4-6 09:59 AM

三個月是法定期限~~~
一般還沒賣就已經下載的到的也不算少數囉~~~
作者: yu506yu    時間: 2012-4-6 10:19 AM

大陸真的很屌,對智慧財產權實在一點也不care!!!!!
作者: 風三少    時間: 2012-4-6 12:22 PM

有在跑海外的人士都知道,哪裡是盜版的天堂。

權勢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國度,跟它談正義跟公平是沒有什麼意義的。

網路上很多分享的源頭來自何處,看看那些字體就不難發現了。

作者: aajacky86    時間: 2012-4-6 12:23 PM

會訂這種條文,就知道大陸對製作權一點都不懂,或是一點都不在乎,反正山寨國都被傳了這麼多年了。
作者: didilic    時間: 2012-4-6 01:10 PM

大陸果然是夠果斷
山寨精神都能立法

這樣的著作權法到底是要保障什麼 =.=|||
作者: ideoched    時間: 2012-4-6 04:30 PM

一套句中國大陸常用的用語,真是牛逼

ctrl c ctrl v技術大躍進之餘,還得到法律的支持
這下擺明了就是要讓中國大陸的歌手都出走
作者: viking88888888    時間: 2012-4-6 04: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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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niel333    時間: 2012-4-6 04:55 PM

中國大陸的智慧財產終於起動了!希望不要雷聲大雨點小,希望從教育著手!
作者: imim69    時間: 2012-4-6 05:42 PM

無所謂阿,反正網路影片很多MV可以看,而且現在的音樂幾乎都是聽完就算了也不會去花錢買專輯,有些
出片藝人只適合在KTV大聲唱不適合出唱片,說真的早期藝人的經典是現在無法取代,有些出片歌手也是翻唱早期的經典歌(沒創意)
作者: keithtamper    時間: 2012-4-6 06: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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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chine001    時間: 2012-4-7 12:28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pkre1e    時間: 2012-4-7 01:13 PM

立意良善
但在大陸....
要執行根本不可能吧...
作者: lv0215    時間: 2012-4-9 12:27 PM

支持正版才會有好作品陸續出來!!!所以正版加油!!!!
作者: drinknan    時間: 2012-4-9 04:51 PM

大陸本來就是製作權法的『免責區』
大陸哪時有在尊重『智慧財產』的啊


作者: kiraice    時間: 2012-4-15 07:03 AM

本帖最後由 kiraice 於 2012-4-15 07:22 AM 編輯

老實講我反而覺得中國務實
別說中國國內反彈
所有其他中國國外的創作歌曲在中國內會如何
光是想想中國竟然有辦法頂住全世界的聲音
這份霸氣我就不知道該說是羨慕還是忌妒了
過去台灣被稱為海盜王國被特別301觀照的時候
恰巧是發展還算不錯的時候(1989)
當然不意外的開始"保護"智慧財產權了
也不知道是不是巧合
之後台灣經濟就開始走下坡了不是

(老實說我感覺是"摧毀"智慧財產.
畢竟真正利用這法律的大多是為了保護公司利益.
又沒真正便宜創作者什麼.
更誇張的是一次又一次的商業戰爭互相告來告去的新聞
早就讓我感覺到那完全是說一套做一套了.
是保護原作者,還是摧毀再創作者?
最近的例子: "網播音樂 Now.in被關站" 蘋果日報 2012年03月07日)

誰想說這決定不好
請先看看自己的網路生活有什麼不一樣
來這裡的我就不信你只是專門來討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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