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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為持續推動資源永續循環再利用、轉廢為能之發展目標,衡酌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核准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廚餘能資源化之沼液沼渣試驗執行成果,並參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十章之一規定,爰修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公告事項附表一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廚餘或其混合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處理產生沼渣、沼渣液、沼液之再利用,並就再利用於土壤肥分以施灌農地或非農地之運作管理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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