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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於108年5月1日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增訂「從事收集畜牧糞尿或厭氧發酵後沼液沼渣,作為藻類、輪蟲、水蚤等水產種苗餌料或其他水產生物養殖之事業」、「海水淡化廠」、「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蒸汽供應業」及「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事業」等5類業別,並於108年4月29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2條之1,增訂其放流水管制項目與限值,強化事業廢水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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